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支部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经校党委批准设置的基层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以及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设置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应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努力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校及单位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校党委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生党员数量多的学院,经批准可设置学生党总支。凡新设置或撤并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新设置或撤并的党支部,须报组织部备案。
(一)基层党委的设置: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置基层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教学实体可设副书记1人。
(二)党总支的设置: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置党总支,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教学实体可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置党总支,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设置学生党总支的,党总支书记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
(三)直属支部设置:学校直(附)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下,可设置直属党支部,一般由3到5人组成,设书记1人。
(四)党支部设置:党支部应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1、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系、所、课程组或教师团队等设置。
2、机关、直(附)属单位、后勤等部门党总支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设置党支部。
3、校办企业的党支部一般按公司设置。党员人数较少的公司也可以跨公司设置党支部。
4、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学科(专业)、年级、班级、公寓、学生社团等设置。学生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可成立学生党支部。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的产生
(一)基层党委由所属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所属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或3年。
(三)党支部由所属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四)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报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应报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延期召开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根据学院党员数及学生发展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组织员。
(六)基层党组织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人才、青年、保密等委员。选出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校党委批准。选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因工作需要,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基层党组织行使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强,修养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高等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作风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奉献精神。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职时应有3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任职时须是正式党员。双肩挑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单位重要事项。坚持“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根据《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贯彻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为各类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五)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群众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和党员、群众反映意见的便捷通道。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1、注重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促进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着力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行力,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2、根据单位教职工及学生党员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党支部。加强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培训和指导工作。
3、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培训、服务和发展工作。
(1)构建党员学习教育体系。应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及工作形式,积极指导党支部开展特色活动,不断丰富党支部活动内容,提高党支部活动质量。
(3)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单位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并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4)制定并落实单位的培训计划,充分发挥单位党校的阵地作用,做好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5)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坚持和完善党组织帮扶困难师生员工制度,全面推行党组织、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度。
(6)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单位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尤其要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及优秀学生入党。坚持发展党员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3、紧紧围绕学校及单位改革发展的目标,联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实际,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师生员工的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将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和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5、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制。
6、逐步完善保障机制,为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八)领导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单位工会及教代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九)定期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十)会同单位行政领导经常对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关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十一)完成校党委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布置党员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尤其要注重培养优秀中青年教师入党。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完成基层党委(党总支)交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社团等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完成基层党委(党总支)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单位党组织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组织委员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抓单位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中心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应带头给师生员工作报告且每学年至少1次。
(三)检查单位党组织工作计划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党组织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按照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要求,抓好党组织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自身建设。
(五)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加强与各委员和行政负责人的团结协作,协调单位党、政、工、团、学生会等组织的关系,支持并指导工作;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系、所、科、室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党支部书记要加强与团支部书记、班长及社团负责人的联系,支持、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完成书记分工和分配的有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书记委托可履行书记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掌握本级党组织的组织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党组织设置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党组织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做好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2、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和其他委员对党员进行教育,做好党员奖惩材料准备工作,向党组织提出表扬、奖惩的建议。
3、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预审、票决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组织委员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掌握他们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具体表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及党员统计工作。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计划及学习计划。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上级党组织指示和本级党组织决议,围绕不同时期的学校和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或协助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2、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章、准则、条例及廉洁勤政和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的建议和措施。
3、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具体承办或协助做好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经常了解并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如实汇报党员遵守纪律情况。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四)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教育,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具体落实统战政策,掌握单位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经常广泛地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组织反映,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等工作。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五)人才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做好单位人才引进、稳定、发展政策的研究及计划的落实。
2、及时了解掌握单位人才队伍的思想状况和需求,努力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协助做好人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4、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六)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指导共青团和青年、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2、指导本级团组织加强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督促团员和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
3、协助组织委员培养教育团组织推荐的党的发展对象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4、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七)其他委员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行。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及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院(处)中心组的学习,至少每两个月1次。中心组学习要有计划,要理论联系实际,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行政正副领导干部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由书记或行政领导主持。
2、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与行政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也可将分歧意见向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三)集体领导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要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2、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决定,积极主动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四)联系群众制度
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经常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3、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
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至少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经校党委同意。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每次会议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报告校党委。
3、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4、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校党委。
(六)会议制度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至少每月召开1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至少每年召开1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七)请示汇报制度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总结工作,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并将总结报送校党委。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职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
(二)“三会一课”制度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3、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正式党员参加方为有效。主要任务是:讨论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审查党费收支情况;审查和鉴定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工作进行审查监督;选举支部委员会,增补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4、党课教育一般每半年1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检查每位委员履行职责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校党委的布置,定期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并认真做好组织鉴定。通过民主评议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五)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党员信息库,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支部建设、发展党员等材料都应及时整理、归档和保管。
(六)联系群众制度
坚持与工会、共青团、系、所、学生班级以及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等建立联系。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密切党群关系,不断推进“三育人”工作。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制定党支部年度党员发展计划
党支部每学期应制定支部党员发展计划,经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统一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1)本人向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2)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同意;(3)团员入党需填写《优秀团员建党对象推荐表》。
(三)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及考察
1、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2、党组织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一些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等进行培养教育。
3、党支部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离校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4、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前,必须按条件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学习。
5、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入党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6、发展对象确定后,必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若为外单位委托培养或来校挂职等情况的发展对象,还须函调其单位政审意见。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党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和备齐的以下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
①入党申请书;
②培养考察期思想汇报(至少4次)
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④党校学员考核表或结业证书;
⑤优秀团员建党对象推荐表;
⑥发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
⑦发展公示情况;
⑧政审材料;
⑨入党志愿书;
⑩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2、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3、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在召开讨论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之前,应对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公示结果须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上作出明确说明。
4、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票决程序
①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②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③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等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态度。介绍人的发言应与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入党介绍人意见”一致;
④党支部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⑤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⑥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⑦宣布表决结果;
⑧通过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5、票决办法
①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票决;
②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③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
④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⑤对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票决对象,党支部要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由支部书记签名,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查)。
6、审批通过后,发展对象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并开始交纳党费。
7、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后报校党委审批。
8、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前,要指派专人(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
9、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其思想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10、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审查)。如遇特殊情况要注明原因,可适当延长审批(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审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预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预备党员要有一年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除了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和义务和正式党员一样。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考核一次,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离校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应在转正前一个月左右向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审查;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党支部将预备党员入党的所有材料报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召开党支部大会以票决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程序和办法参照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程序和办法进行),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党总支审查后报校党委审批;转正后,所有建党材料整理备齐后要及时归档;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6、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查),审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审查)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7、预备党员转正。除具备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外,还应预审以下材料:
① 预备党员考察表;
②转正申请书;
③转正公示情况;
④预备期思想汇报(至少4次);
⑤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
⑥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党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离校等,须转接党组织关系的,转接时应持所属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毕业离校建议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实行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制。
(一)领导与纪律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通报。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二)责任追究范围
1、培养不力的责任。对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党支部及培养联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2、审查不严的责任。对不按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预审、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或出现差错,不按照规定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及其组织员、组织委员、书记的责任。
3、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对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组织员、组织委员、分管副书记、书记的责任。
4、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对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5、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出现问题的还应追究年级辅导员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校党委应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并按学校年度考核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党小组参照本细则中有关党支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